京财文【2010】2416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教委,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使政府资助资金切实发挥改善教育民生,促进教育公平,推动北京市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作用,确保各项资助政策顺利实施,市财政局和市教委制定了《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北京市中等职业教育政府奖学金制度暂行办法》和《关于免除中等职业学校城乡低收入家庭和涉农专业学生学费的通知》(京财文[2010]1247号),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使政府资助资金切实发挥改善教育民生,促进教育公平,推动北京市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作用,确保各项资助政策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享受财政补助资金的中等职业学校,包括:公办普通中专、职业高中、高校中的中等职业教育、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中专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以及企业举办的技工学校等。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资金包括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政府奖学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资金。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资金分担。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政府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由市政府出资设立。免学费补助资金是指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后,为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财政按照相关政策核拨的补助资金。补助资金由市区(县)财政按免除学费的实际标准给予补助,其中,市属中等职业学校补助资金全部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区(县)属中等职业学校及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补助资金实行市与区(县)两级财政各负担50%的共担原则。
第五条 强化管理,落实责任。区(县)及市属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各自实际,建立健全规范有效的资助资金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职责,切实落实好国家和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各项学生资助政策。
第三章 申报与发放
第六条 北京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学生资助中心”)依据市教委批准的市属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和学校上报实际在校生情况、帐上资助资金余额情况,在核减学校账上各类资助资金余额后,编制下年度资助资金预算,经市教委核准,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七条 市属中等职业学校要于每年6月统计本学年度各项资助资金余额情况、实际在校生数、下一学年计划招生数,同时预测下一学年享受一等国家助学金、二等国家助学金以及享受免学费学生数,报市学生资助中心。
第八条 各区(县)教委要于每年6月统计本区(县)中等职业教育(含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本学年度各项资助资金余额情况、实际在校生数、下一学年计划招生数,同时预测下一学年享受一等国家助学金、二等国家助学金以及享受免学费学生数,并报市学生资助中心。
第九条 资助资金预算下达后,市学生资助中心和各区(县)财政局、教委应于6月前将各项学生资助资金的60%拨付到中等职业学校,12月10日前按学校实际在校生数,拨付剩余40%经费。各中等职业学校收到学生资助资金后,要及时按月发放到享受资助学生手中。
第十条 一学期内每生只能在一个学校享受免学费政策,中途转学不能在新学校再次享受本学期免学费政策。免学费采取按学期免除的办法,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有效期在当前学期内,均按学期免除学生学费。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资金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对学生信息的真实性和学生资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负主要责任。学校要制定相应的资助资金实施办法,明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
第十二条 各项学生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资助资金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学生资助资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第十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相关学生发放凭证保留至学生毕业后5年
第十五条 市教委学生学籍管理部门和区(县)教委要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城乡低保、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涉农专业学生、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及其子女、孤儿(含福利机构内弃婴、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以及残疾人家庭子女、残疾学生的信息档案,保证享受国家助学政策的学生信息完整、准确。
第十六条 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市教委和区(县)教委要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公示,对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享受学生资助资金的资格。市学生资助中心、区(县)教委要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监督,纳入享受免学费范围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名单由区(县)教委负责审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教委和市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对全市学生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区(县)财政局、教委和各中等职业学校负责本区(县)、本学校学生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并于每学期末将本区(县)、本学校学生资助资金使用检查情况报市学生资助中心,由市学生资助中心将区县、学校上报的检查情况和本中心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汇总,以报告形式上报市财政局和市教委。
第十九条 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财政补助资金或挤占、挪用、截留学生资助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